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,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、使用和管理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。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、批发、零售业务的,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。
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
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、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,经营场所应当与住所相独立,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。
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。申请材料包括:(一)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;(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;(三)营业执照;(四)经营场所证明;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
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,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本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同时废止。